中略導讀:勞動法領域中,各類紛繁復雜的計算公式、計算標準往往讓大家頭疼無比,我們精心提煉了實際工作中最常被弄混或錯誤理解的五大計算公式、計算標準分享給大家。用好“勞動法”,HR需要先記住這幾個公式
1、日工資和小時工資
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是核算加班費、年休假工資及病假工資的重要依據,因此,企業HR必須清楚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8小時
2、標準工時制下的加班費計算
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加班費=小時工資×加班小時數×1.5
休息日加班未安排調休的:
支付加班費=小時工資×加班小時數×2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
支付加班費=小時工資×加班小時數×3
Tips: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選擇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決定權在用人單位。但是,對于安排勞動者延時加班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
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須另行支付300%的加班費,而法定假日本身是帶薪的,包含在月計薪天數的21.75天內,因此實際上,相當于法定節假日加班一天員工總計可得4倍工資。
3、法定年休假天數計算表
Tips:用人單位最好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要求員工提交工作年限證明,來確定法定年假天數,如果員工原因導致未提交的,單位可以使其承擔適用較低年限的法定年假的不利后果。
4、新進員工及離職員工的年休假計算
員工跳槽至新的用人單位,但員工本身累計的工作年限已滿1年,當年度員工的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在新的用人單位的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
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休年休假天數。(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折算公式:
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休年休假天數。(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1、經濟補償金:N=勞動者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在公司的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0.5計算)
2、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2×N
Tips:
數額封頂:
2008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3倍封頂計算。
但實踐中各地區的操作口徑不同,部分地區按照2008年以前數額不封頂,2008年以后數額封頂的方式分段計算經濟補償金,目前實踐中北京地區未予分段,統一按照3倍封頂的方式來計算。
年限封頂:
1、2008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對于勞動者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高收入人群,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年限受“最高不超過12年”的封頂限制。
2、對于協商一致解約及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約的,2008年以前的支付年限受12年的封頂限制,2008年以后的支付年限則不受限制。
(文章來源:人力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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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時間:2023-11-28 17: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