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如何優化公司治理體系?接下來一起看看吧!!!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治理體系的核心,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前提下,由于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托代理關系。治理體系的目標,是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預公司的日常經營,同時又能夠保證經營層以股東的利益和公司利潤最大化為目標。
國有企業如何優化公司治理體系?
01、針對治理結構是否健全問題
企業應以兩個標準進行判別,即首先通過對照《公司法》判別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健全,有無存在治理主體缺失情況?例如正略咨詢在梳理一家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時,發展該公司的治理結構設置是符合《公司法》要求的,但實際執行中存在監事(會)缺失問題。
其次,通過梳理公司戰略目標達成,決定是否要“應建盡建,配齊建強”治理結構。其中,公司未來戰略實現可能需要承接上級單位授權、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戰略布局。那么這種情況下,企業是應該優化完善治理結構體系的。
02、針對治理主體成員高度重疊問題
建議從制度設計維度進行解決。明確各治理主體成員構成,在遵循改革政策重點職位(如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前提下,明確各治理主體成員重疊上限。如決策機構董事會成員中,應外部董事占多數,嚴格控制內部董事尤其經營層成員在董事會席位,杜絕決策與執行同一主體問題。
03、針對董事會無核心職權、決策權威性不足問題
針對這一問題須從以下維度考量,首先要分析為什么核心職權未下放,是由于上級單位管控需要,還是由于上級單位“不放心”企業能夠行使好職權?
如果是后者,那么對于企業而言,就應該首先建立健全治理結構,完善相關決策流程,也就是向上級單位表明,自己已經能夠承接核心職權下放,能夠科學合理行使職權。
其次,作為企業,要清楚明白自己需要哪些核心職權,并不是所有的都要,也并不是政策指引的,自己都需要。而是應該從企業戰略角度出發,未來戰略實現需要的職權。
如未來企業要開展對外投資,那可能就需要股權投資權限。如未來要實現市場化選人用人,那可能就需要經營層的自主選聘權與員工自主招聘權。從戰略實現角度出發,跟上級單位申請,實現核心職權下放的可能性也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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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時間:2023-12-6 18: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