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和公司治理的區別,接下來一起看看!!!
公司治理結構即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因為公司作為法人,是由法律賦予人格的團體人、實體人需要有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使之具有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這種體制和機構被稱之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可以稱之為公司內部管理體制。
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法人治理結構簡稱為“三會一層”。其中: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
2、董事會,一般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國有獨資公司因為沒有股東會。其董事除由出資人委派外,還有三分之一的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次,還有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是經證券會批準聘
任的專業人士擔任的。董事會作為股東或出資人的代表,與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一種信任委托關系。主
要職責是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除由出資人委派外,還有三分之一的監事則由公司職工代表選擇產生。監事會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層,由董事會聘任,是公司的經營者或執行者,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由出資人提名后由董事會
聘任,經理層與公司董事會之間是典型的委托代理關系。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即議事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公司法》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因此,公司治理結構即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兩者之間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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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時間:2023-12-6 15:5:33